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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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怎麼辦?

一、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怎麼辦?

1、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那麼此時就需要將全部的遺產用於還債務,剩餘部分就可以不用管了。

2、如果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在分割財產後,尚未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應當清償的債務和繳納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的税款,首先應當由法定繼承人按照其所繼承遺產的比例清償債務。如果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其所繼承和所受遺贈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究其原因,因為遺囑繼承和受遺贈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志,而在民法中,意思自治應當被尊重,所以應當首先由法定繼承人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二、債務清償有哪些原則

(一)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原則

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一併接受,不能只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同時依法接受了債務清償責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債務。我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是我國《民法典》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二)限定繼承原則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説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可以不予清償。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願清償的不在此限。”此即《民法典》關於限定繼承的規定。

(三)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範圍限制的原則

被繼承人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和繼承人應盡扶養義務而沒有盡到義務致使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清償時不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應以自己的固有財產進行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規定:“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扶養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四)應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此規定體現了養老育幼、保障殘疾人生活的原則,不但遺囑人立遺囑、繼承人分割遺產,而且清償遺產債務都應當嚴格遵循這一原則,為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明確指出:“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清償債務。”因此,在清償遺產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五)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原則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後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所謂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餘的遺產才執行遺贈。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逃避債務。

雖然對於那些債務人沒有還清債務就死亡的情形,債務是不會隨着死亡事實而終結的,但若是民事主體留下的遺產數額有限,導致了即使將所有的遺產用於還債,此時依舊不能夠清償債務,以及遺產的繼承者,是沒與義務去償還多餘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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