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償還債務分配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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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償還債務分配原則是什麼?

遺產償還債務分配原則是什麼?

(一)一般情況下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

我國繼承法雖然未對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作出明文規定,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繼承遺產應當先清償遺產債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在分割遺產後再解決遺產債務的問題。先清償遺產債務後分割遺產的方式,就是由遺囑執行人或共同繼承人對死者所有債務進行清算,並將相當於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後共同繼承人才能按照各自的應繼承份額分割剩餘的遺產。但是如果有受遺贈人的,共同繼承人應當在受遺贈人取得受遺贈財產後再分割。

(二)遺產已被分割完畢,遺產債務的清償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果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清償遺產債務:

首先,應由法定繼承人在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其理由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雖然都是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方式,但是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因為遺囑繼承是最能體現被繼承人意願的一種繼承方式。先讓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清償債務,從這種意義上講,就是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願。

其次,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這裏所稱的按比例償還債務,是指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各自按照取得遺產份額的比例分攤被繼承人的尚未清償的債務。當然,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清償債務亦可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可以不再清償。

再次,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而僅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遺產時,應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當然,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由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清償其所負的債務時,即不存在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償還債務的問題。

(三)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如何清償

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各債權人的受償順序對債權人可謂利害攸關,受償順序在前的可能全部債權得到清償,而受償順序在後的債權人只能部分受清償,甚至全部債權都得不到清償。因此,不能簡單的按照申報債權的先後,或者債權到期的時間等確定清償順序。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債權人已在遺產上設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應當優先以該擔保物(遺產)予以清償,如還有剩餘的價值時,才能用以清償未設定擔保物權的普通債權。

以上就是各種情況下,用遺產清償債務的處理和分配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遺產情況而定,不同的遺產處理情況,在最後的債務清償過程中所認定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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