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執行中止付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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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務執行中止付的含義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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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為的含義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其具體含義是:
(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
(2)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
(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説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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