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賠償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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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賠償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賠償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院執行局確認對方無能力賠償,無財產可執行,可以中止執行,等對方有財產時再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民事訴訟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而依法結束執行程序。根據《民訴法解釋》第519條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之後,法院一般不再主動調查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義務留給了申請執行人,若“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見《民訴法解釋》第519條第2款)。也就是説,終結執行的裁定做出之後,除非申請執行人找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後再次申請,執行法院一般不會再次啟動執行程序。

中止執行是指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特殊情況消失後,恢復執行程序,繼續執行。由此可見,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僅僅兩字之差,的法律後果是完全不同的:中止執行裁定作出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執行法院應當主動恢復執行;在終結執行裁定作出後,在被執行人沒有申請恢復執行程序之前,執行法院不會主動恢復執行。

綜上所述,當民事案件被執行人無力賠償時,執行標的有異議或者被執行人死亡時,法院可以進行民事訴訟賠償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財產進行賠償的時候再説。中止執行只是因為特殊情況對執行程序的暫停,這和終結執行有本質的區別。當中止情形消失後,法院會自動重新執行,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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