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解釋24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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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於第24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民間借貸解釋24條是什麼?

本條是對常見的以買賣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債權擔保的糾紛審理的規定,以買賣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債權擔保即是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為了規避物權法對流押的禁止性規定,採取變通做法,通過另行訂立一份買賣合同擔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即約定如果到期償還借款,則雙方履行買賣合同,借款頂抵買賣合同項下的購買款項。

《民間借貸規定》第24條並未就買賣合同的效力作出説明,沒有表述和明確“買賣合同無效”,那麼出借人是否還能夠依據買賣合同享有特定情況下不動產受讓人物權期待權,排除第三人針對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買賣合同標的不動產的執行

在此類交易中,無論如何認定借款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的關係,不可否認的是,雙方存在附條件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意。該條件是否成就取決於借款合同是否履行。同時,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大多在簽訂借款合同前後,而不在借款到期後,因此在大部分情況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將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擔保,擔保權是否實現尚不確定。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擔保,雖名為買賣,但當事人不存在買賣這種債權行為的合意。

這一條即表示雙方如果簽署了以買賣合同作為擔保民間借貸合同,如果借款人在到期之後不能夠按時償還款項的話,可以通過出賣同等標地的相關物品,以此來償還所欠的款項。如果單民間借貸有違法行為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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