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44條第一款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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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第44條第一款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第44條第一款司法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麼?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怎麼開?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44條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單位的正式員工,想要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書面的離職報告,經單位同意之後,可以辦理離職手續、檔案轉移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還在試用期的員工,提前三天向單位提交報告,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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