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不動產履行債務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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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單之債的具備條件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不動產履行債務合適嗎?

1、在債的履行上有可選擇性

債的履行上有可選擇性,是指在債的成立之始就有兩種以上的

簡單之債履行可供選擇。可供選擇的數種履行,可以是標的種類上的不同,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可以是標的物的不同,或勞務的內容不同;也可以是履行時間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點的不同。凡在債的給付標的、履行時間、方式、地點等諸方面可供選擇的債,都為選擇之債。

2、須於債的履行標的特定後才能履行

與之相對應的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的履行標的雖有數種,但當事人只能從中確定一種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標的確定後當事人才能履行債。如無須確定債的履行標的就可以履行,則該債不為選擇之債。

二、選擇之債

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

選擇之債相關法學著作

債務,再如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當出售商品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與出賣人間就發生選擇之債,或修理和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必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物或者行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與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裏均可用於選擇。

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可以以支付金錢或者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債務,再如對商品實行“三包”制度,當出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就發生選擇之債,或修理、或更換、或退貨,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履行。凡物或者行為、特定物與不特定物以及債務履行期限、時間、地點、標的物的數量等,在選擇之債中均可用於選擇。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介紹,關於“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不動產履行債務”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首先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是可以約定履行債務的標的的,可以是單一的,比如雙方約定債務到期,債務人只能返還現金;其次就是多個標的,雙方可以約定當一個標的不能實現時,可以選擇其他標的,比如説當債務人不能返還現金時可以把自己的不動產來抵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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