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商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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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

供貨商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債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二、債務人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説,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三、供貨商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供貨商即使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從債權人債務人的概念可以看出是不是債務人主要由是否對另一方負有給付義務來決定,如果對方已經支付了對價,那麼供貨商對對方具有給付義務,他就是債務人;如果供貨商已經完成了供貨,那麼他就是債權人。

綜上所述,供貨商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是由給付義務由誰負擔決定的,因此供貨商具有雙重身份屬性。在債權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是緊緊聯繫的整體,有一方就一定有另一方,以給付義務為核心,構成了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人和債務人兩者具有平等的地位,並非一方地位一定優於另一方,因為一般的債權關係中雙方當事人都承擔了債權人債務人的身份,這個身份關係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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