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選擇債務人償還債務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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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選擇債務人償還債務有什麼規定?

在一些債權債務關係中,會出現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債權人對這些債務人都有索要債務的權利,那麼,有多個債務人,債權人選擇債務人償還債務有什麼規定?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您做如下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債權人選擇債務人償還債務的相關規定

多個債務人的還債部分應當按照各自借債的份額進行分攤,但是對於債權人來説,債務人有多個的時候是否是分別索取債務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要求其歸還所有債務。也可以向全部債務人索要不同份額的欠款,但是分別索取的債務總和不能超過借出的金額。

如果債權人只向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該債務人不能以自己的債務份額為藉口不履行還債義務。如果一個債務人償還了所有債務的,那麼該債務人可以按照各自債務份額要求其他人償還應當償還的部分。

出現多個債務人情況下債務的清償順序

債的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同種類債務,或者負擔同一項債務而約定數次給付時,如果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全額債務,約定、決定該給付抵充某項債務的制度。

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是指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債的清償抵充順序。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

第20條關於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解釋,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確定的抵充順序是: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充;第二,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第三,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

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第四,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兗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第五,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第六,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義上説,司法解釋第20條、第2】條關於清償的抵充(法定抵充),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如何處理合同履行方面的問題提供了依據。

債的清償抵充問題是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一個疑難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債的抵銷制度作出了規定,但對清償抵充制度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當人民法院遇到一個債務人對一個債權人負數筆同種類債務時,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形下,如何決定清償順序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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