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種類一般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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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物權與他物權

物權的種類一般有什麼?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還沒有民法典,《民法典》上的物權就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物權。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 【物權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係。

(7)本權與佔有

佔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為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佔有人基於佔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並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

(8) 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發生原因為標準,意定物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物權法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物權一般就是根據發生的性質來定這個類別的,在這個時候最好就是了解清楚物權的種類都有什麼,不要在進行劃分的時候歸錯類了。也就是説想要進行物權抵押,那麼在這之前就要了解清楚物權的性質,並瞭解相關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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