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用益物權種類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一、一般用益物權種類有哪些?

一般用益物權種類有哪些?

1、土地承包經營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

4、地役權

5、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解決資產閒置和資源缺乏的矛盾,我們必須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權制度。

二、用益物權具有怎樣的特徵?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範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用益物權就是用他人的東西,為給自己謀取合同的利益,這種情形只要符合條件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一般用益物權所存在的類別有很多種,但只要雙方協商好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利,但佔有他人所有權者只有使用權而沒有分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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