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債權人收取第三人借條具體有什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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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轉移的債權人收取第三人借條具體有什麼用

債務轉移的債權人收取第三人借條具體有什麼用

收到第三人借條的時候,原債務人退出該債權債務關係,由第三人與債權人建立借貸法律關係。

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將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該協議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

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與債權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將發生消滅,債務人將退出該債務關係,第三人成為債的關係的當事人。而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僅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主體,債務人並不退出債的關係。

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債務轉移的效力

(一)第三人作為債務人法律地位的產生。

(1)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以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脱離合同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如果發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的情況,應當由第三人而非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2)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以後,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中來,成為新的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份或連帶責任。

(二)抗辯權隨之轉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的原因,第三人可以主張無效;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第三人可以進行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第三人還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值得注意的是,債務承擔是一種無因行為,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合同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三)從債務一併轉移。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當然,如果從債務是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證債務往往從屬於原債務人自身,不當然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重新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債權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使用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理由,但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新債務人不得擅自向債權人主張抵銷。該原則無論是對免責債務承擔方式還是對共存債務承擔方式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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