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防範民間借貸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如何防範民間借貸風險

應該如何防範民間借貸風險

1、借款用途要正當,借貸關係要合法。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平、自願、合法是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而且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2、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保存。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上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為準);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大小寫一致);幣種(人民幣還是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標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協議上必須寫清利率。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

3、提前還款要説清,支付利息要約定,利率高低要有度。

在借款合同中,人們都知道借款人不還款是違約行為,實際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這一規定使借款人的提前還款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借款人提前還款以及利息的計算問題需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就説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付利息。”這一規定自然對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雙方產生矛盾。因此,民間借貸對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體多少等問題都必須清楚地寫在協議中。

4、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規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般要對借款數額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説,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貸款人。但是,現實中有的貸款人為了確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時就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實質上為扣除利息後的數額。

二、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

民間借貸中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借款用途的風險。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如發現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販毒,賭博,等非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

2、債務人的身份風險。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並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以免受騙上當。

3、借款利息的風險。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係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

4、借款履行的風險。借款是否履行,不僅要看借據,更要看付款憑證,因此,在發生借貸關係的過程中,最好通過銀行交付,不要用現金進行交付。

5、訴訟時效的風險。在借貸案件中廣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所謂一般訴訟時效,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勝訴的權利。

民間借貸因為多數屬於私人之間的借貸,而大部分人在法律方面的意識比較薄弱,一味的追求高迴避,往往就容易落入對方的陷阱之後。經常出現那種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的情況,這就嚴重損害了出借人的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公平的。而為了避免民間借貸中產生的風險影響到自己,建議最好出藉資金的時候就先考慮好,除了要簽訂相應的書面協議外,最好是先對對方借款的目的、償債能力作出瞭解和調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