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有哪些風險 - 民間借貸中需防範的風險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近年來,隨着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民間借貸逐漸興起,人們相互間借貸用於買房、做買賣等情形越來越常見。但我們在進行借貸時千萬不能忽略了風險問題。那麼,在民間借貸中有哪些風險呢?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説的民間借貸中需防範的風險有哪些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説明。

民間借貸中有哪些風險 民間借貸中需防範的風險有哪些

一、民間借貸中有哪些風險

(一)債務人信用的風險

關於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1、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款用途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要注意惡意借貸的問題,也就是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對象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係。對於這種借貸關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三)損失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係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借貸雙方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四)擔保風險

如果擔保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能部門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那麼這些擔保主體就可能不具備合法的資格。

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注意擔保期間,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的為兩年。

二、民間借貸中需防範的風險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風險。如《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第136條規定對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產品而未予聲明、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等進行索賠,時效均為1年。對交通運輸、郵政方面索賠,時效為60~180天等。

(二)債務人破產風險。

(三)債務人解體風險。如債務人在解散或被撤銷時已無財產償還債務等。

(四)債務人犯罪風險。

(五)社會性風險。指由於人們法律意識不強,有法不依,使債權人無法依法追償債款的風險。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目前電子證據已得到法律的認可並在實踐中廣泛應用,將電話錄音或短信作為證據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借條的作用。但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以及證據的問題對於普通百姓而言還是比較專業的,因此,如果您在借貸過程中遇到糾紛,建議您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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