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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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什麼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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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
(1)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2)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3)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除此之外,債權人會議還有聽取債務人企業整頓情況的報告的權利(該法第20條),監督破產清算組活動的權利(破產法意見第53條),申請終結整頓的權利(破產法意見第37條)等。可見立法在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權方面規定得較為充分,但在具體參與權的行使以及對程序進行的制約和監督方面稍顯薄弱。比如,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及是否設置常設的破產監查人方面,還有對營業的是否繼續和破產財產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並未給予債權人會議表示其意志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 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三) 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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