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能繼承遺產處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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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信被執行人能繼承遺產處置嗎?

失信被執行人能繼承遺產處置嗎?

但繼承人的繼承財產可能會被凍結作為被執行物進行拍賣。

因為他放棄遺產繼承權,是為了逃避應當履行的義務,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無效的,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認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二、遺產繼承權利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係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係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三、遺產繼承的權利實現

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兑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後,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後果。

繼承權的實現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

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範圍內;

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

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

所有的債務人都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日期履行償還義務的,當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或者説有償還能力但是拒不履行的情況下也是會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當失信被執行人有可以繼承的遺產時,在法律中也是規定了當事人不可以為了避免償還債務而選擇放棄遺產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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