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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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或虐待被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嗎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有能力撫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幼、病殘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拒絕履行撫養義務,即長期不予撫養和照顧。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是指對被繼承人經常和長期的進行肉體、精神折磨、限制人身自由、打罵、強迫進行繁重勞動或不給看病等行為,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二、會喪失繼承權嗎
繼承權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
繼承權喪失,是指根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條規定,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
繼承權絕對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永久喪失。即使受害人表示寬恕,也不可逆轉,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比如: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權相對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暫時喪失,若其有悔過表現,且得到被繼承人寬恕,其繼承權可恢復,若無,則喪失繼承權。比如: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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