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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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證期間,除斥期間,一般為6個月。計算方法,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保證期間總的原則是,不能無限制的約束保證人的責任,因此保證期間規定的是6個月~2年內。

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有什麼規定?

2、主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

3、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向來是有爭議的。我想樓主的問題也出於此。我國通説認為(司法考試範圍內),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其實通過這句話就可以把所有的問題給解決了,下面詳述。

4、中止和中斷的概念。簡而言之,中止是客觀的,而中斷是主觀引起的,即中斷必須是積極的行為,如積極的起訴、仲裁、請求等。中止必須在訴訟時效結束前6個月提出,中斷導致的直接結果是,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其次,根據上述的幾個概念,保證期間是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保證期間的概念是控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保證責任的期間,如保證期間是6個月,那麼債權人必須在6個月這個期間內提起兩個訴訟,第一個,主債務的訴訟;第二個,保證責任的訴訟。如果6個月以後才提起訴訟,則針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以消滅。如果6月內提起訴訟,則保證人不能免責,此時的保證期間實際作用已經結束了。

同樣,因為是一般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一般保證人可以就此理由抗辯擔保權人,而在主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擔保權人)必須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勝訴權,而給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主合同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並且已經判決了,判決送達生效後,即開始計算保證訴訟時效了。此時有兩種方式請求清償債務,第一種,如果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或者經過強制執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第二種,債權人可以直接憑藉該判決書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或者直接請求保證人清償(因為判決已經生效,即保證人再沒有先訴抗辯權了)。

因此,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只能也必須先提起主債務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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