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借條實為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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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借條實為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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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為欠條實為借條的訴訟時效

如果欠條或者借條上寫着還款時間到達兩年內具有訴訟時效,如果是欠條就是從簽字之日起兩年內將有訴訟時效。如果是借條沒有寫還款期限,20年內具有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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