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需要留下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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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錢需要留下什麼證據?

借錢需要留下什麼證據?

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

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

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

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債權憑證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的證明效力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時,應當證明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就借貸法律關係達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的情況下,一般應可以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係的合意,並且實際履行了款項交付義務。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無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對借款的實際交付未保留完整證據,特別是借款通過現金交付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收條、欠條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此時,則還應當具體區分債權憑證的種類和內容作出判斷。

綜合判斷借貸事實的各種因素

在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否認發生借貸事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除依據當事人提供的債權憑證外,還應綜合審查其他事實和因素,對原告主張的借貸事實是否實際發生作出綜合判斷。總的來説,法官應當在審查借款合同、借據和借款交付憑證等直接證據形式上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之外,還應當根據證據取得的方式、證據形成原因、證據形式、證據提供者情況及與案件的關係等,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審查和判斷,並對比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蓋然性標準,形成內心確信,作出最終認定。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借錢的這種情況的話,必須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打下借條,擁有借條之後還需要留下轉款的記錄,如果是現金交付的話,最好找證人作證,這樣的話,如果對方不予還錢,那麼可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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