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是間接證據嗎 - 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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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顧名思義是證明事實的依據。處理一起案件需要提供的證據有很多,許多人都不清楚該怎麼分類證據。它們之間存在着交錯關係,傳來證據是間接證據嗎?下面本站小編就針對傳來證據是間接證據這一觀點做了整理,供大家進行了解。

傳來證據是間接證據嗎?需要注意什麼

一、傳來證據只能是間接證據嗎?

錯誤。傳來證據又稱派生證據,一般性是從原始證據所出之一部或全部。證據相對於原始證據而言的,可能成為直接證據,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複製、複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可能既是傳來證據又是直接證據。

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係)

1、直接證據

能夠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2、間接證據

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3、注意

判斷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時候,不用考慮證據的來源、形式、證明力等因素,僅看其能否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即可。

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證據的來源)

1、原始證據

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未經複製、轉述等中間傳播環節的證據。

2、傳來證據

並非來源於案件事實,是經過複製、轉述等中間傳播環節的證據。

四、在理解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分類標準時,要注意幾個問題:

1、分類的範圍內只涉及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2、所謂案件主要事實的兩個方面,是指肯定意義上的直接證據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證據則不然,只要能據以否定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內容,就是直接證據。

3、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都可以是原始證據或是傳來證據,其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無關。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證明方法簡單,無需經過複雜的推理過程,其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必須強調,直接證據也必須依賴於其他證據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此外,由於其證明的範圍不同,認定案件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進行綜合審查判定。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間接證據的主要特點是不能獨自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任何間接證據都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而且,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方式往往是間接的,用於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必須經過邏輯推理。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判明案件真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只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陳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傳來證據是間接證據的相關資料。原始證據不一定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也不一定是傳來證據。原始證據可能有直接證據,也有可能是間接證據;同上,傳來證據也一樣。所以説傳來證據可以是間接證據,但不一定只能是間接證據,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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