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債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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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債權如何確定

到期債權如何確定

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才可以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

2、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

3、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4、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當首先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5、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沒有異議。

6、該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則可對未履行部分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八條

 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嗎

(一)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三)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五)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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