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的債權如何確定
一、抵押權人的債權如何確定
有下抵押權人的債權怎麼確定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一般抵押權的其他規定。
二、最高額抵押應符合什麼要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範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三、抵押保證期間的基本類別
在擔保期內,可以分為協議期、通知期和法律期限三種類型。
1、所謂合同保證期是指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的保證期,即保證期。
2、提示擔保期間,是指擔保合同當事人對擔保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無效,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不督促債權人行使的合理期間。剝奪其對主債務人的訴訟權利。
3、擔保的法律推定期限,是指當事人在保修合同中沒有約定保修期限或者協議不明確或者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的任意性規範作出更正的,即,擔保期限為法律規定的主要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的一定期限。中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擔保的法定推定期限為六個月,自主要債務履行期屆滿起至六個月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