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與人保並存時的債權實現順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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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與人保並存時的債權實現順序是如何的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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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物權並存時的清償順序


當抵押權與其他物權並存時,也存在位序問題:

(1)抵押權與質權並存。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對於先成立質權而後設定抵押權的,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般認為,設定質權後,不宜設定抵押權。但是,如當事人同意於出質的財產上再設定抵押權的,質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應該注意的是,質權人以出質物為自己設定抵押的,該抵押無效,因為質權人並非所有人。善意取得僅僅在動產質權上適用(見《擔保法解釋》第84
條的規定)。

(2)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但是,如果留置權人將留置物抵押的,因為留置權人並非標的物所有人,抵押應為無效,不發生競合。

(3)抵押權與其他權利並存。如果同一財產有抵押權與《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並存時,《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抵押權。

注意:留置權與質權也有可能出現競合:

(1)先成立留置權後成立留置權。①留置權人將其佔有的留置物再設定質權的。在第三人取得質權時(經過所有人同意或者依據善意取得),後設定的質權效力優先於留置權;②在留置期間經留置權人同意,標的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設定質權的,則因留置權成立在先,而效力優先。

(2)先成立質權後成立留置權。留置權的效力優於質權。因為留置權是擔保基於維護或保存標的物的價值的行為而發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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