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 - 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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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一、主合同主體變更,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債權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與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

1、 債權人的變更。

債權人的變更即債權讓與,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其應承擔的義務仍由其自行承擔的情形。由於債權人的變更只是改變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並沒有加重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的風險也沒有增加,所以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依其規定,主合同的此項變更無須得到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必須對變更後的債權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原債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債務人的變更。

債務人的變更又稱債務承擔,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承擔的債務讓由第三人承擔,而其應享有的債權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於債務人的變更可能會導致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擔債務的結果,這對於保證人來説,無疑是加重了其保證責任,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依其規定,此種情形的主合同的變更,必須在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後,保證人才繼續對轉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不再對轉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但對於未轉讓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

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又被稱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一起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由於合同大都是雙方當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債權人變更、債務人變更在實踐中並不多見,更普遍的是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由於這種情形的主合同變更包括了債務人的變更,所以此情形的主合同變更要得到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後,保證人才繼續對新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沒有得到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主合同內容變更,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等具體規定的變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九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主合同內容變更並不當然導致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依此規定,主合同當事人可以經協商一致而變更主合同內容,此種變更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應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此種變更未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不應超過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範圍:主合同變更後,債務人的債務減輕的,由於減輕後的債務沒有超過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範圍,所以保證人對此應承擔保證責任,即對變更後的主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原合同沒有約定的,則為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了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綜上,需要分成三種情況進行分析,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辦法。保證責任是一種複雜的法律責任,本站小編建議您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獲得最佳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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