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存債務承擔與保證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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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債務承擔與保證有何區別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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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債務承擔與保證有何區別

並存債務承擔與保證有何區別,儘管並存債務承擔與保證關係密切,但二者在理論上的區別是明確的。
主要表現在:
(一)並存債務承擔中,承擔人承擔的債務與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債務具有同一性,一旦承擔協議有效成立,承擔人據此承擔的債務即為其自身的債務,與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沒有主從之分;而保證債務則是債務人對債權人債務的從債務,保證人履行的是主債務人的債務,而非其自身的債務。
(二)在並存債務承擔中,原債務人債務之變動。如非基於加人時已存在的原因,對承擔人的債務原則上並無影響;而在保證中,對於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債務變更,對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往往產生重大影響。
(三)在責任形式上,並存債務承擔中,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承擔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保證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享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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