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質押權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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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質押權的特點是什麼

關於質押權的特點是什麼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質權獨有的特徵是: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務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質押與抵押的最根本的區別是是否轉移佔有。質押為轉移佔有的擔保物權,而抵押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

質押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所佔有的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質權的類型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動產質權的效力

(一)擔保的債權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從物的效力質權的效力及於從物,但是從物沒有交付的,對從物無效。

2.對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三)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

(1)佔有質物,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

(2)收取孳息。

(3)轉質。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質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

(5)費用支付請求權。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6)保全質權的權利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質權人的義務

(1)保管標的物。

(2)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四)對出質人的效力——出質人的權利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無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質權最主要的一個特點就是質權的標的物只能夠是動產以及權利來作為質押權,質押權其實是屬於擔保的一種方式。主要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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