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最高額抵押設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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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最高額抵押設立的規定是什麼

對最高額抵押設立的規定

(一)最高額抵押權須為繼續性法律關係中的不特定債權而設立

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權得由當事人對任何債權設立,法律一般沒有限制。但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擔保的債權,依各國法律規定,應以繼續性法律關係為限。繼續性法律關係是債權連續發生、變動的社會基礎,也是最高額抵押權存在的基本依據。

(二)當事人須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當事人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與普通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於,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訂明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決算期。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度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必須明確的內容。

(三)設立最高額抵押權須進行登記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應當進行抵押權登記,這是各國民法的通例。但各國具體作法有所差異。有的國家採登記成立要件主義,最高額抵押權非經登記不得成立;有的國家採登記對抗主義,最高額抵押權未經登記的,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民法典的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有哪些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以上特殊規定外,適用《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一般抵押權的規定。所以根據不同事項辦理最高額抵押,最好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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