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的設立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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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額抵押的設立要注意什麼

最高額抵押的設立要注意什麼

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當事人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與普通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於,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訂明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決算期。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度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必須明確的內容。最高額決定着債權人受擔保的債權的最大範圍,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的必要條件,未規定最高額的,該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

二、設立最高額抵押權要注意什麼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當事人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最高額抵押合同與普通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於,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訂明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決算期。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度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必須明確的內容。

最高額決定着債權人受擔保的債權的最大範圍,是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的必要條件,未規定最高額的,該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決算期是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從性質上説應為期日。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的不特定債權,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得自由增減變更。只有在債權額確定以後,最高額抵押權才得以實現,所以決算期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很重要。但決算期的約定與否,並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約定,最高額抵押權依然存在,當事人得在事後加以約定。因此,決算期一般不屬於最高額抵押合同的必備內容。

決算期雖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如果決算期與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日期間隔時間過長,則無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長期受最高額抵押權的約束,對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國家民法對決算期的約定進行了限制。如《民法典》第398條之六規定,最高額抵押權約定的決算期應在抵押權設立之日起5年以內。反之,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決算期距抵押權設定日期過短,如決算期於最高額抵押權設定後數日即行屆至,則這種約定與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意旨是相違背的,可以認定該約定無效,或認定這種抵押權設定行為並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無效。

最高抵押的定義、設立最高抵押的條件、設立最高抵押的注意事項。看完這些內容,大家對最高抵押的知識有了一定的瞭解。我希望這些知識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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