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中債權人同意的效力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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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移轉是指在不改變原債務內容的前提下,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債務移轉必須經債權人同意。那麼債務轉移中債權人同意的效力與形式是怎樣的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債務轉移中債權人同意的效力與形式

【案情】

某軸承廠與某運輸公司的下屬單位運機廠(不具備法人資格)存在業務往來,由軸承廠提供軸承給運機廠。截止2000年4月12日,運機廠尚欠軸承廠貨款21956元。2001年10月,運機廠改制,組建成某機械公司,並約定原運機廠的債權債務由該機械公司負責。2001年10月18日機械公司給付軸承廠貨款6612元。後機械公司在寫給軸承廠的回執中註明截止2002年9月10日,結欠軸承廠貨款15344元。經多次索款無果,軸承廠便以運輸公司與機械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運輸公司和機械公司償還貨款。庭審中,雙方對拖欠軸承廠貨款事實沒有爭議,但對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存在爭執。

【評議】

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運機廠系被告運輸公司的下屬單位,由於運機廠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運機廠對外債權債務理應由運輸公司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對運機廠拖欠軸承廠的貨款,運輸公司是否有義務清償,關鍵之處在於確定運輸公司與機械公司之間的關係,即兩者之間是否發生了債務轉移關係。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在性質上並沒有消滅債務,只是將原債務轉移給新債務人。它可以是全部轉移,也可以是部分轉移。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擔原合同債務,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原合同中的責任。在部分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作為受讓人加入原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

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的生效要件。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的承諾,只要盡到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即可生效,但是債務轉移必須要取得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得對抗債權人。這是因為合同雙方之間存在的信賴關係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因素之一,合同一方當事人之所以選擇另一方作為交易夥伴,就是出於對其履行能力的信任,如果另一方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那麼第三人的資信情況和清償能力,將直接影響到債務能否得以履行。如果債務人在未徵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移債務,勢必會使債權人承擔無法實現債權的風險。所以,從誠信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新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債務轉移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確表示同意債務轉移,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過行為或者表現根據交易習慣判斷債權人有同意的意思,該行為一般為積極的作為,緘默或者消極的不作為不能視為默示。

本案中,運輸公司與機械公司之間發生了債務轉移關係並且生效。其原因在於,第一,運機廠改制組建成機械公司時,機械公司與運輸公司曾協議約定原運機廠的債權債務由機械公司負責。雙方已經明確了彼此間的債務轉移關係,而且此後與軸承廠進行結算的一直是機械公司而不是運輸公司。第二,該債務轉移事實已取得軸承廠的默示同意。雖然軸承廠否認運輸公司曾告知其這一債務轉移事實,而且被告運輸公司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曾經就該債務轉移函告原告並經原告同意,但是在運機廠改制後,軸承廠曾多次向被告機械公司索要貨款,機械公司也曾退貨給軸承廠以衝抵貨款,並以機械公司名義出具欠款回執給軸承廠,而軸承廠也予以接受,這説明軸承廠對運輸公司將原運機廠的債務轉移給機械公司已形成了默示的同意,並基於此同意向機械公司主張過權利。所以從法律關係上看,機械公司已經取代運輸公司作為債務人加入到和軸承廠的債權債務關係中,成為新的債務人,運輸公司對軸承廠已經沒有清償貨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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