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與債務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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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與債務的轉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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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與債權轉讓的區別


1、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債權人將和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也就是説,債務轉移時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債務的協議,但並沒有與債權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也就是説,即使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且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

2、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將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債務人成為合同關係當事人,如果是合同債務的全部轉移,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即使是債務部分轉移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合同當事人。但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非合同主體,第三人只能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

3、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由於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故而該債務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履行或違約責任。但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由於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當出現債務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況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綜上,就是“如何區分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回答。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最大特點就是,前者不需要債務人的統一,後者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債權轉讓的限制規定比較少,債務轉移,其實是一種風險轉移,有更多的限制。如果遇到這兩種情況,需要草擬合同,建議委託律師,進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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