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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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辦案程序
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1、起訴與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前提。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當事人的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決定立案審理的行為。當事人的起訴行為只有與法院的受理行為相結合,才能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
受理的後果是:原告、被告取得了當事人資格;人民法院取得對這一案件的審判權;訴訟時效中斷。
人民法院對起訴審查以後,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2)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當事人的起訴屬於其他情況的,分別予以處理:
①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②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應當按照規定處理。當事人起訴後,法院將會對案件進行審查,針對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處理處理步驟。符合規定後後,7天內會立案,如果不符合規定,也應該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對裁定進行上訴。即使在立案之後仍然可以進行法院的駁回裁定和當事人的起訴。以上就是本站對“民事糾紛辦案程序是怎樣的?”問題的回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