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私自加條款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借條私自加條款有效嗎?

借條私自加條款有效嗎?

借條如果自行改變內容,且影響了原來的債務債權關係,或者改變原來訂立時的條件,是無效的。

但是如果簽訂雙方當事人認可,則有效。

譬如:雙方在增加內容上簽名捺印。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公平自願的一個表示,如果只有一方的表示,則效力待定。

二、有法律效力的借條應當具備如下的內容:

(一)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的全名。

(二)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者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五)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以及付款方式。

(六)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者親筆書寫的簽字。

在書寫借條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實姓名,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財產等個人情況。在借條右下角由借款人親自署上真名。簽名等於確認借條上陳述的內容,沒有簽名,就等於沒有確認,若借款人事後不認可,沒有簽名或簽了假名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借條最好能約定好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借條必須能清楚記述借貸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借款人和債權人就借款事宜訂立借條時,借條中的內容和條件應當由雙方共同協商後確定,例如借款利率、還款日期等都應當由雙方商定確定。如果其中一方修改了借條中的內容導致借條意思改變了,那麼應當認定為無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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