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債權債務處置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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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債權債務處置協議是否有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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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債權債務處置協議

併購債權債務處置協議的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1.報送文件目錄; 2.被併購境內企業申請書原件(被併購境內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3.行政許可事項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正反兩面複印在同一張紙上);4.外方投資者與法律文件送達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5.併購當事人關於併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的説明書原件(相關當事人簽字); 6.被併購境內企業股東會決議原件; 7.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原件(外資企業僅提供章程);(需股東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中方還需加蓋公章;如中方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 8.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權或認購增資的協議書原件; 9.境內合法資產評估機構對被併購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10.被併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11. 外方投資者的登記註冊證明及公證、認證文件,包括:合法開業證明,外方投資者權力機構推舉合法代表人的證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如果外方是個人投資,則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以上內容,如為外文,需附中文譯文);上述外方文件須經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機構)公證,除港澳台地區以外尚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12.投資者的開户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原件;13.被併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説明原件;被併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被併購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14.被併購境內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15.被併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需股東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中方加蓋公章); 16.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委派書原件; 17.被併購境內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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