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制度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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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是指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依法申請執行時或執行立案以後,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申請執行人可據以再次申請執行的權利證書。

債權憑證制度的優點

債權憑證制度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改革中出現的新舉措,具有以下優勢:

第一、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制執行是當事人因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而向人民法院申請維護的司法救濟手段,當出現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人民法院窮盡了執行措施、採取了一切法律所允許的執行手段,即使申請人的權利未能實現,也要依法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無論是中止執行還是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債權實現的可能,而且缺乏相應的法律救濟手段予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債權憑證制度簡潔高效地彌補了這一缺陷,債權人領取債權憑證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而且再申請執行時不再交納申請執行費,無增加費用之憂。

第二、有效地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執行過程中,債務人故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或暫時喪失履行能力等情況而致執行不能的情況普遍存在,如對強制執行無果的執行案件終結執行,可能會使債務人在執行中不思如何切實履行債務,而是千方百計逃避或對抗執行,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實施債權憑證制度,債權人可隨時以債權憑證申請再執行,可對債務人特別是自然人債務人造成“一輩子負債”的心理震懾,促成債務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防止逃廢債務、規避執行行為的發生。

第三、有利於增強當事人責任感和風險意識。債權不能實現的情形是市場交易風險之所在,債權憑證制度可以使債權人充分了解執行未果的原因,明確法院的職責在於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而不是法院本身要保證債權人實現債權,從而積極參與到執行程序中來,積極舉證。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本意是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導致債權實現受阻的情況下,法院給債權人提供一種公力救濟的方式,而並非要法院向債權人作出一種實現債權的保證。實踐中,常出現債權人過分倚重法院的職權,淡漠風險意識,不積極承擔舉證責任的現象,債權憑證制度在張揚當事人主義的同時,可以使債權人充分了解執行情況,積極參與到執行程序中,進而使債權人乃至整個社會改變觀念,增加市場風險意識,以增強市場主體自我防範的能力。

第四、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目前全國法院可以用於執行的人力物力有限,而需要執行的案件則呈日益增多的狀態,執行資源與執行工作任務的矛盾突出,執行債權憑證制度使法院解脱了對那部分花費巨大精力又沒有實際效果的案件的執行,可以在執行程序中避免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將有限的資源用於能夠產生實際效果的案件執行中。執行中對一些執行無果或無履行能力的案件,因債權人不能接受終結執行而往往採用中止執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確規定中止執行不能以結案予以司法統計,這些中止執行又未了結的案件長期中止,年復一年,使各級法院背上了沉重的未結案包袱。債權憑證制度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此類案件在債權人申領債權憑證後予以終結執行,可使執行人員從無效的司法活動中解脱出來,把有限的執行能力投入到執行可實現債權的案件中,以利於司法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提高執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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