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處理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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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處理離婚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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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債權債務怎麼寫

1、離婚協議涉及到債券債務怎麼寫?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如果不是籠統的約定債權或者債務全部由一方來承擔的話,那最好是寫明確一些比較好,這樣可以避免糾紛。你們可以列一個債權債務明細,寫明對外債權都有哪些,債務都有哪些,然後在寫明哪一部分由誰承擔。這樣的話,到時候第三方來主張債權,不承擔該義務的一方就可以拿着合同向該第三方説明,自己不用還款了。

2、但是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如下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協議當中,需要對夫妻共同的債權債務進行説明,也可以將個人債務寫明在協議當中,明確雙方共同承擔的比例,對於債權債務的約定一定要在雙方都明確同意之後,雙方在簽字之後協議就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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