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債權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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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債權債務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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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處理中的問題


1、債權債務問題,不是單純的對方拖欠和資金流緊張的問題,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問題。對於債權回收難度大、週期長、壞帳率高的問題,很多企業都費盡心思採取各種辦法來處理,但是很多陷入一個滾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難。

2、針對拖欠形成的原因,應該採取一下措施糾正和預防。對於比較重要的大客户,不能完全聽任對方過多的款項積壓,定期對客户進行資信評價,預估該客户的風險值,並進行嚴格監控,必要時讓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和保證措施,避免最終債權落空。對於處於不利市場地位的情形,更應該關注客户的資金動態和償還能力,隨時評價其風險指數,不能因為期待將來無法預期的結果而忽視被佔用的資金的利益,一旦出現不利因素,應當儘快採取訴訟措施。

3、加強自身管理,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首先,應該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視對客户的資信評估,強調對於合同的審批,避免履約風險,加強對於交易過程的管理和控制,注意保存各種交易資料。其次,對於所有客户建立完善的檔案,並隨時更新,定期評價客户的履約能力和風險係數,並儘量通過各種途徑關注其經營變化。

4、充分重視律師的作用,律師由於其自身的職業優勢,對於企業債權債務管理問題有着獨到的看法,注重和專業律師的交流,相互探討,取得一條適合企業自身的管理模式,並注重長期效果,避免急於求成,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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