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股東替原股東承擔債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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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股東替原股東承擔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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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撤資需要承擔債務嗎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是不能抽逃出資的,如果公司股東抽逃出資的,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的責任,債權人除了可以向公司要債,還可以向股東要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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