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債權轉讓具備哪些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金融債權轉讓具備哪些條件?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裏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債權不具備上述三種情況,那麼,這個債權是可以轉讓的。關於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併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的轉讓需要符合相關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轉讓,不能轉讓債權的情況包括債權本身的性質不能轉讓,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等,如果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轉讓也是沒有效力的,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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