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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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是一種法律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已經非常普遍,但是債權轉讓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並不是能隨時轉讓就能隨時生效。那麼,什麼是債權轉讓?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有哪些?下文是關於債權轉讓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的基本含義

1、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2、合同權利轉讓的效果是原合同主體的變更,包括兩種情形:

⑴轉讓方退出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代替其債權人地位。

⑵轉讓方不退出原合同關係,與受讓方共同成為原合同的債權人。

二、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因此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由於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係,而不屬於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係。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後,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

⑴第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

⑵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⑶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

⑷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於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説,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上文圍繞了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有哪些這個問題講述了債權轉讓的兩大基本含義和債權轉讓生效六大條件,債權轉讓關係到債權人和受讓人的相關利益,其行為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的約束。還有,債權轉讓是有風險的,本站小編提醒您,簽到轉讓協議書時要謹慎,與對方談判時要多為自己爭取優勢,才能避免利益受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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