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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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
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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