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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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典》(.1.1生效)規定,不當得利人應當及時返還不當得利,但是,你知道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包括哪些嗎?此外,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又是怎麼一回事呢?下面,請您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下吧。

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是什麼

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是什麼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範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於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於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範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於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於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於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於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後為惡意的利益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為準。

延伸補充:

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我國訴訟時效期間分三種,分別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並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與最長訴訟時效期間適用範圍相同,適用於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適用範圍以外的請求權,二者除期限不同外尚有如下區別: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時起算,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受侵害之時起算;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有中止、中斷,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沒有中止、中斷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前提是權利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現實生活中,不當得利受損人的權利被侵害往往不是受益人的行為所致,而主要是受損人自己,個別情況下是第三人的過錯或自然事件引起的。在受損入自己過錯的情況下發生不當得利,受損人是知道至少是推定受損人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因此,不當得利是受損人自己引起的,不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據上分析,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絕大多數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即適用《民法典》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據此,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行使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二是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時效才能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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