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和擔保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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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和擔保人區別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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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債務人和債權人詐騙擔保人

當事人明知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虛假表達意思的,可以視為欺詐行為。

根據“擔保法”第30條,擔保人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擔保人擔保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以欺詐、脅迫和其他手段使擔保人能夠提供不符合本意的擔保的。債務人構成詐騙罪的,依照本條規定,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也有例外,除非擔保人知道或本應知道債務人的欺詐行為。參與欺詐的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規定,如果債務人和擔保人一起詐騙債權人,並且訂立合同和擔保合同的,這時債權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擔保人和債務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擔保人的存在(一)、(二)不是民事責任。

二,提前收集證據並採取預防措施

擔保時,通常有書面合同和口頭對話。擔保人所做的是記錄合同的內容,並記錄他當時所説的話。最好錄製一段視頻。別覺得尷尬。否則,當他陷入困境時,他應該哭。因為,當你知道你已經被破壞,沒有證據不能説服法官,所以必須有相關證據證明,因此,在擔保中,擔保人必須做好預防措施,包括書面證據和錄音、錄像等證據,最好是有證人證言。此外,還需要尋找證據證明偽造的證據與客觀事實之間存在矛盾、衝突、違反客觀常識、簽名、印章偽造等。這樣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免除擔保責任。證據越充分,擔保人就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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