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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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債務承擔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債務承擔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債務承擔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債務糾紛法院立案材料有哪些?

(一) 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材料。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薄、公安機關的户籍證明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貸款關係存在的證據材料,借款合同、貸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 證明已清償借款的證據材料,收條或分期、分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提供訴訟請求中要求計付本金、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或憑證、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或憑證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債務承擔協議的具體情況和內容,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受理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債務的具體矛盾和糾紛問題,還需要由當事人的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認定後才可以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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