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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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普通的債務糾紛中,債權人一向法律起訴,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通常會採取手段轉移財產,針對這樣的情況,債權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那麼財產保全的範圍有哪些?請看本站為您解答。

財產保全的範圍有哪些

財產保全的範圍有哪些:

1、財產保全的對象必須是被申請人能夠自由處分的財物、金錢以及依法允許其收藏的某些文物。

2、扣押的對象應宜於控制和變賣、拍賣,以免影響生效裁決的執行。

3、遵守特別規定,對於軍隊、武警部隊等單位的“特種預算存款”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4、對經營權、專利權等無形財產權利採取保全措施時,應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範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於請求的範圍,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例如,申請人請求對某一汽車實施保全,那麼,保全的對象就只能限於這輛汽車。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保全的財產應是利害關係人之間發生爭議而即將起訴的標的物,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保全的範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代寫的範圍超出請求的範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麼,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範圍相一致。

我們知道,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的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這二者有什麼區別呢?其中這其中大有不同,在不同的階段我們適用不同的保全,程序也是不一樣的,建議您聯繫我們本站的小編,我們會為您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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