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的確定範圍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1W

一、信託財產的確定範圍有哪些

信託財產的確定範圍有哪些

(1)資金。它是物資的貨幣表現,一般就指貨幣資金,即法人和自然人擁有的具有貨幣形態的資金。

(2)有價證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額、代表財產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廣義上講,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實物證券,比如提單、倉庫棧單等;二是貨幣證券,如支票、匯票、儲蓄存單等;三是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等。其中,只有資本證券具有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營業信託中常見的信託財產。

(3)動產。指可以移動的財產。如船舶、車輛、機器設備等。

(4)不動產。指不能移動的財產。如房屋、土地等。

(5)資金債權。是指由於以前的貸款或賒欠的貨款尚未收回等原因,能夠從他人那裏收取貨幣的權利。金錢債權就是象徵金錢債權的借據、票據、保險證書等作為信託財產委託信託機構催收、管理和運用其債權。

二、確認信託行為的條件是什麼

信託行為既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則不得不具備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不問其為生前行為、或是身後遺言,是由契約形成的行為,還是某種單獨的行為,如要成立法上有效的法律行為,得有下列幾個條件:

1、信託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內容上是自由的,沒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頭形式,甚至是默認的形式。在表示內容上,如成立動產信託,債權信託,或財產的保管,或債券的發行,或其他信託事項均可。

2、特定的適法的目的確認信託行為的成立,應該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財產的增殖為目的、以財產的保存不致受損失為目的,以財產的處分為目的等。沒有一定的目的,信託行為的產生就失去依據、不會發生或存在。同時,由這種行為形成的目的是必須適法的,有可能達到的。如果這種行為要達到的目的是違法的,或根本無法達到的,不能確認其信託行為的成立。

3、以財產為中心財產是信託的第一要素。信託當事人的一方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達到某種目的、就得把信託標的物,即信託財產的產權移轉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財產,所以沒有以財產為中心,信託行為不會產生。

4、以信任為基礎信託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這種制度的確立必須以人們之間的互相信任為基礎。如果委託人和受益人對受託人不信任,受託人不能忠貞無私地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財產的職責,則信託行為難以發生、即使已經發生這種行為、但是互不信任、或帶有欺騙性,仍然不能確認其為法律上的信託行為。

如果將信託的財產和信託的性質聯繫起來,通常來説,在民事信託當中的信託的財產的範圍是要比一夜信託中的信託的財產範圍要更加廣泛一些,信託財產的範圍一般包含了有資金,動產,不動產,債券以及也有價證券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