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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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合夥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合夥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是指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二是合夥企業成立後解散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資產。基於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共有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亦享有共同的處分權。理論上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的財產的處分應該共同決定或在徵得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具有代表權的合夥人進行處分,合夥人不得獨自對自己的財產份額進行處分。

二、合夥財產的性質

1.合夥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

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並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於出資人,合夥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於此類出資,在合夥人退夥或者合作企業解散時,合夥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夥人間共有關係,合夥人退夥或者合夥企業解散時,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在出資的價值量。

合夥人的出資形式多樣,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

(1)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着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夥人共有。

(2)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並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仍屬於出資人,合夥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對於此類出資,在合夥人退夥或合夥企業解散時,合夥人有權要求反還原物。如果出資的所有權轉移,而形成合夥人間的共有關係,合夥人退夥或合夥企業解散時,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出資的價值量。

2.合夥積累財產的性質

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這種共有應理解為按份共有。

我國法律上對合夥財產的認定是非常明確的,對於合夥財產的處理就好基於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在涉及到公司企業破產等情況下,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對合夥財產進行清算後,按照出資比例來進行分配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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