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此據不寫會導致借條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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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中此據不寫會導致借條無效嗎?

借條中此據不寫會導致借條無效嗎?

1、借條中不寫此據並不會必然導致借條無效,不寫“此據”也沒關係。借條的基本內容具備就可以了。

2、“此據”表明借條的正文到此為止,“此據”後面就只剩下簽字和日期了,就沒有關於借條正文的事情了。

沒有“此據”,後面如果還有空白的話,對方很容易添加內容。

3、有效借條的書寫規則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二、借條無效有什麼後果?

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借貸合同無效後,一般要承擔如下後果:

1、借款人返還借款

合同無效後,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返還財產並不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直接產生的法律後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主觀狀態予以否定性評價的表現。因此,返還財產不適用無過錯原則,即無論當事人對締結合同是否有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佔有的財產因無合法根據,都應當返還對方。

換言之,即使是無過錯一方佔有了對方財產,也應當返還給對方。所有物的返還,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因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以金錢為標的,故返還借款並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之情形。因此,針對無效借貸合同而言,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尚未履行,則不得履行。如果無效借貸合同已經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返還借款。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過錯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過錯,有單方過錯和雙方過錯,無效借款合同的損害賠償,也適用過錯相抵原則。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將給當事人帶來損失,這裏的損失,一般指貸款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損失,如果有其他損失,還應當承擔賠償其他損失的責任。

如果貸款人已經提供借款,返還借款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借款人應當賠償損失;如果貸款人實際未提供借款,但合同無效是借款人過錯造成的,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如果合同是雙方過錯造成的,則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3、追繳財產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借條之中是否有“此據”,並不會必然就影響到借條的法律效力。再者即使借條無效,也並不意味着債務關係不受法律的保護。經過認定,若確定債務關係無效,那麼借款者需要將借款返還給出借者。若債務關係是一方的過錯導致無效,過錯方還有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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