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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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有什麼?

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有什麼?

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就是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就是要求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其他人知道物權變動的狀況,以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國家機關進行登記。如某人企圖將佔用他人的房子轉買給另一人,只要到登記機關一審查,他的欺騙行為就會被揭穿,從而保護了他人合法權益和交易的安全。公信,就是物權的設立或轉移已經依法公示,進行了登記,其公示也就是有了社會的公信力。

二、物權遭受侵害怎麼辦?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和解通常被認為是“私了”,調解是通過第三人進行調停,仲裁是當事人協議約定仲裁條款選擇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裁決解決,訴訟則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解決。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需要注意的是,行使物權確認請求權必須向有關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而且確認物權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

權利人可以基於物權請求對方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民法典》還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物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和解就是雙方當事人私下協商達成協議,調解是通過第三方進行調停,仲裁是通過仲裁機構解決問題,訴訟是經過法院判決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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