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包括公開公正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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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包括公開公正原則嗎?

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包括公開公正原則嗎?

行政處罰法就是包括公開公正原則的;

1、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正的原則。

也就是説,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處罰法對公正原則的一個具體規定是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即“過罰相當”的原則。

過罰相當的原則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不能對一個較輕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處罰;同樣,也不能對一個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給予較輕的處罰,這是公正原則的具體要求。

2、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開原則。

公開是指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就是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佈,讓人民瞭解,這是一條原則。

其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管理,對違法當事人給予什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是什麼要公開,重大的行政處罰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作出決定;依法舉行聽證會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應當公開舉行,要對羣眾公開、對社會公開,允許羣眾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導,這樣便於人民羣眾進行監督,也有利於對廣大公民進行教育。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法就是對違反了行政條款而所要利用此法條來進行處罰的行為,必須要在有事實證據的情況之下才能對案件進行處理,從而也必須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這樣才能保障案件的合法性,對於違法者來説也要依法的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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